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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企业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技术培训班的通知

作者: 来自:枣庄安监局 时间:2009-10-23 10:42
 

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枣安监函字[2009]61

 

 

关于举办企业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技术培训班的通知

 

各区(市)安监局、高新区安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安监局决定近期对全市企业内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1、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铲车、叉车、挖掘机、吊车、推土机、压路机、电瓶厂等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2、凡未经市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发证的我市境内所有企事业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均在本次培训之列。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

参加培训人员于20091030日到市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报到(老城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院内,文化中路22号,老三中北门对过,市消防队东50米),1031日上午8:30正式上课。培训时间两周。参培人员需交白底1寸免冠彩照4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培训费用

参加培训人员交费用580(含培训费、资料费)。参加培训人员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

     四、培训要求

各区(市)安监局、中央、省驻枣企业接此通知后,要及时督促本区(市)、本系统所属单位安排无证人员参加培训。有关企业要正确认识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妥善解决工学矛盾,及时安排人员参加培训,做到人员到位,时间到位。培训结束后,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上岗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无证上岗者,将按《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因不派人员参加培训无证上岗造成事故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者行政或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5270797     3314395

                           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