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的通知
作者:
来自:枣庄安监局
时间:2009-11-06 08:35
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枣安发[2009]4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近一个时期,我市连续发生几起事故,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10月23日,市中区税郭镇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0月26日,市中区一处煤气管道因泄露发生一起燃气爆炸事故,造成1人受伤;10月31日,枣木高速公路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并导致大量甲醇泄漏燃烧;11月2日,滕州市瑞达焦化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煤气泄露引发的火灾事故,造成3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事故发生后,个别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并擅自披露给新闻媒体,经中新网、大众网、齐鲁晚报等主流媒体报导后,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并给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带来极大被动。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现就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送范围,及时逐级上报
全市范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区(市)属及以下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市)安监局和区(市)有关部门报告,区(市)安监局和区(市)有关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安监局和市有关部门报告,市安监局和市有关部门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并按要求逐级上报;市属及以上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安监局和市有关部门报告,市安监局和市有关部门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并按要求逐级上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应避免越级上报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沟通协调,准确完整上报
二、加强沟通协调,准确完整上报
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公安、消防、交警、交通、国土、市卫生局急救指挥中心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协作,及时沟通,信息共享,保证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各有关部门、单位向市级以上部门、新闻媒体报告事故情况应首先征求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意见,沟通、协商形成事故报告通稿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禁止直接上报。坚决避免出现信息出自多门、口径不一致、混淆视听的问题,确保上报信息的准确性。
三、加强舆论引导,规范信息发布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在获悉事故发生情况后,应及时与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联系,掌握相关事故准确情况,经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核实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将事故情况进行公开发布,以正公众视听。避免直接发布事故信息和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媒体报告,以防在社会上引起负面影响,从而给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带来被动局面。
市安监局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值班电话:3313626。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事故报告 程序 通知
抄报: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刘玉祥书记、陈伟市长、蒋英建常务副市长、吴承鉴副市长及各位副市长、王琪琳副秘书长。
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