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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作者: 来自:枣庄安监局 时间:2009-12-30 15:03
关于启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区(市)安监局、枣庄高新区安办: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安监部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第一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84号)、省安监局《实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29)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启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第一期工程)(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系统是国家安监总局组织开发的、以互联网为平台、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的专用系统。该信息系统现已布置在互联网上,访问地址为:http://yzd.chinasafety.gov.cn。国家安监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设立技术服务热线,免费提供信息系统在使用中的技术问题解答和帮助。各区(市)安监局要尽快、有序地使用该信息系统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信息的填报、审核、查询、统计分析工作,并保持长期有效地运行。
        二、各区(市)安监局要明确信息系统的运行负责人。运行负责人要掌握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和运行要求,审定信息系统的本级用户及其权限,审核信息系统的存入和上报数据,保障存入信息系统数据与本级相关情况一致。要熟练使用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录入和生成所需数据,承担数据传递中的有关联络工作。各区(市)安监局应于2010年1月1日前,将本局运行负责人名单、职务及其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报市安监局危化科。
        三、各区(市)安监局要通过信息系统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1、录入和逐级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持证企业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年度报表数据。2008年年度报表的录入和上报工作应在2010年1月10日前完成;2009年年度报表的录入和上报工作应在2010年4月10日前完成;以后每年年度报表的录入和上报工作均应在下一年4月10日前完成。
       2、录入和逐级上报本区(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颁证季度报表数据。2009年第4季度、2010年第1季季度报表的录入和上报工作,应分别于2010年1月10日和4月10日前完成。以后,上季度的季度报表均应该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
        3、现有持证企业基本信息的录入,要在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数据录入之前完成,从而使报表的有关数据自动生成。对于同时有两个种类以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企业,由颁发低级别种类备案证明的安监部门负责该企业基本信息的录入。
四、各区(市)安监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抓紧开展信息系统实施工作,必要时抽调人员、保障经费、集中力量,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实施工作。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录入各项数据,做到数据不缺项、不漏项、符合实际情况,生成的报表数据与基础数据相一致。
 
  
 
 
 
                    
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易制毒  危化品  信息系统  通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吴承鉴副市长、王琪琳副秘书长。
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