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枣安监发〔2015〕140号
关于做好2015年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强化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提升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确保完成2015年职业病防治规划目标,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2015年职业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在今年上半年对2014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要求,通过评估2015年度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准确掌握全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现状,进一步推进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解决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防治突出问题提供依据。
二、评估组织
评估工作分别由各区(市)安监局及有关用人单位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小组并组织实施。市安监局将对各区(市)评估情况进行督查。
三、评估方法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评估方法。评估用表参照国家安监总局评估课件和市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各区(市)要重点从非金属矿物制造(建材)、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冶金)、采矿、皮革毛皮加工、人造板与家具制造、造纸、石油加工与炼焦、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进行筛选,确定评估企业名单,制定评估实施方案,于9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企业名单》(见附件2)上报市安监局,各区(市)上报企业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中申报企业(上报评估企业数量见附件3)。
四、评估材料准备
(一)区(市)安监局提供2015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总结。
(二)接受集中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在区(市)安监局的组织下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主要负责人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下同)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2015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单以及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5.近4年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文件,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等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等相关材料,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或验收的文件;
6.近3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7.2015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8.近2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劳动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9.分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的汇总表,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照片等的复印件资料;
10.2015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三)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要当场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3.主要负责人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2015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名录以及其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6. 近4年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文件,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等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相关材料,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或验收的文件;
7. 近3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8. 2015年度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
9. 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0. 2015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11. 评估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评估指标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中,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的项目所占的比率。
(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指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评估步骤
(一)评估准备阶段(2015年9月)。
各区(市)要认真总结评估经验做法,采取召开动员会、培训会等不同形式,广泛动员发动,认真组织评估企业学习评估文件和课件,开展自查自评,并根据本地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实际,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确定评估企业名单,深入开展评估工作。
(二)自评检查阶段(2015年10、11月)。
各区(市)安监局要组成评估组,对评估企业逐个开展资料审查、现场执法检查,并做好相关资料留存。对企业评估项不符合要求的,要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于11月30日前整改完毕,未按要求整改的要依法处罚。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5年12月)。
各区(市)要在自评基础上,认真总结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送评估工作总结(包括评估企业家数、采取的方法及措施、评估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后工作措施等)和《企业职业病防治评估指标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市)评估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七、相关要求
全市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是今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2015年度职业病防治评估是有效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上台阶的有效手段。各区(市)及有关用人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谋划,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组成强有力的评估小组,认真学习研究评估标准、方法、指标等内容,确保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请各区(市)安监局迅速将评估通知下发至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市安监局将对全市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2015年度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基本情况统计表》
2.《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企业名单》
3.《各区(市)上报评估企业数量清单》
4.《企业职业病防治评估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
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31日
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