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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安办明电〔2015〕9号文件的通知

作者: 来自:枣庄安监局 时间:2015-11-09 09:48

枣安办发〔201551



关于转发鲁安办明电〔20159号文件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15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159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30

 


抄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张鲁军副市长,赵洪义副主任。

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1030日印发


关于转发鲁安办明电〔2015〕9号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