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安办明电〔2015〕9号文件的通知
作者:
来自:枣庄安监局
时间:2015-11-09 09:48
枣安办发〔2015〕51号
关于转发鲁安办明电〔2015〕9号文件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15〕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15〕9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抄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张鲁军副市长,赵洪义副主任。 |
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