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法释〔2015〕22号 文单行本和挂图发放工作的通知
枣安办发〔2016〕14号
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法释〔2015〕22号
文单行本和挂图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法释〔2015〕22号文单行本和挂图发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的学习宣传工作,并将其纳入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请各区(市)按照统一规格将法释〔2015〕22号文单行本(32K本)和宣传挂图(宽40厘米、长56厘米)翻印,迅速发放到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将发放签收情况存档备查,并组织各生产经营单位将宣传挂图在宣传栏、警示栏、教育培训场所等醒目位置张贴。翻印发放张贴工作于2月底前完成,并将法释〔2015〕22号文的学习宣传情况于2月25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郭晶;联系电话:15006720311;邮箱:zzajjgj@163.com。
附件:《关于做好法释〔2015〕22号文单行本和挂图发放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