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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枣庄安监局 时间:2016-03-23 11:03

枣安监发〔201631

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安监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创建申请、审核、复评程序,强化对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监管,促进“枣庄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有序开展,市安监局制定了《枣庄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1

 

 

枣庄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促进“枣庄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枣庄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依据《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9005-2008)和《枣庄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选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选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报枣庄示范企业。

第三条 枣庄示范企业的管理工作主要分为申请、审核、复评和监督管理四部分。

第四条 枣庄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安监局负责对枣庄示范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各区(市)安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枣庄示范企业的初选、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枣庄示范企业的申请推荐工作每年组织1次,各区(市)安监局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每年不应超过3家,并于315日前将推荐的企业名单报送至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

第六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全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侧重于一矿一厂等基层单位,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申报;

(二)年内未发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年内无安全生产方面行政处罚不良记录;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含)以上企业(行业未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除外);

(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

(六)符合《评选标准》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企业应于115日前,向所在地区(市)安监局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区(市)安监局初核同意,出具初核意见后,于1115日前统一报送至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

第八条 申请枣庄示范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封面;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三)枣庄示范企业申请表;

(四)区()安监局出具符合基本条件证明(年内无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五)加盖申报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六)加盖申报企业印章的三级(含)以上标准化验收合格证明或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自评报告;

(八)安全承诺发布文件或复印件;

(九)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发布文件及安全责任书(各级各类人员样本)复印件;

(十)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和员工安全行为激励机制文件复印件;

(十一)全员安全培训计划;

(十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长期规划、阶段性计划、年度计划)发布文件或复印件;

(十三)安全文化建设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十四)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工伤保险凭证复印件;

(十五)安全文化手册;

(十六)其它(加盖企业印章的安全生产方面获奖牌匾影印件或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章    审 核

第九条 枣庄示范企业审核遵循“标准严格、程序规范、动态检查、优中选优”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具体实施工作以《评选标准》为依据。

第十条 枣庄示范企业的审核分为复核、现场查验、终审、公示和命名5个阶段。

第十一条 枣庄示范企业的申请材料将于推荐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主要对申报企业的推荐程序、上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进入现场查验阶段。

第十二条 现场查验由市安监局派出现场评定组。现场查验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对现场评定的质量控制负全面责任。现场查验程序分为:

(一)首次会议:介绍现场评定安排和评定方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过程、各项评定标准的实施与完成情况;

(二)现场考察:通过查证、访谈、现场观察等方法了解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情况,验证各项评定标准的实施与完成效果;

(三)末次会议:向被评定企业反馈现场考察的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终审由政策法规科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对前2个阶段审核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四条 终审结束后的枣庄示范企业名单将通过市安监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安监局命名为“枣庄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第四章  复 评

第十六条 “枣庄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自主提出复评申请。复评企业填写《枣庄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评表》,区(市)安监局根据《评选标准》进行复评初核,出具同意意见后,报送至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对参加复评的枣庄示范企业进行材料复核、现场查验后,确定复评结果。

第十七条 复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枣庄示范企业复评表;

(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复评自评表;

(三)近3年来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特别是安全文化建设的方法和理论创新,形成的特色模式,产生的成效、成果;近3年来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所做的工作等;

(四)其它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枣庄示范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谁推荐、谁监管,谁申报、谁负责”制度,切实做好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持续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十九条 枣庄示范企业应于每年131日前向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提交上一年度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年度报告。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根据年度报告对企业进行年度抽检。

第二十条 枣庄示范企业有法人变更、机构重组、企业名称变更、地址搬迁等重要变更事项时,须向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 枣庄示范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参加市安监局组织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活动,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成果交流和共享;

(二)建立自查制度,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持续改进;

(三)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日常检查;

(四)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带动本地区、本行业及其它有关企业,积极组织现场参观、经验交流、学术研究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安监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枣庄示范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监局撤销枣庄示范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区(市)安监局负责收回牌匾和证书:

(一)发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因安全生产方面被行政处罚的;

(三)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复评的;

(四)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的;

(五)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六)到期不提出复评申请或复评不合格的;

(七)被查出申报过程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枣庄示范企业称号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枣庄示范企业。

第二十四条 获得枣庄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评先时优先考虑;企业享受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的优惠;企业在称号有效期内享有申报省级、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资格。没有获得枣庄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得申报省级、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申报省级、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321日印发

 

 枣安监发〔2016〕31号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