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安委会关于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枣安办发〔2016〕53号
转发省安委会关于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省安委会《关于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鲁安发〔2016〕26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张鲁军副市长的批示精神,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各自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1个小时内向所属区(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区(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枣庄市安监局值班室电话(12350或3313626)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纸质),绝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拖延上报。对于接到的举报事故信息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正常上报的事故信息,应当边核实边上报枣庄市安监局。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否则,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之中。
二、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各区(市)安监部门、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大企业,要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本区(市)本行业(领域)本系统本单位事故统计数据(纸质)汇总报送枣庄市安监局。
三、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联网直报工作。各区(市)安监局要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之内,登录国家安监总局综合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联网直报工作,7日内完成事故信息的联网续报工作,当月最后一日前完成本月事故的所有联网直报工作。
附件: 《关于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鲁安发〔2016〕26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抄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张鲁军副市长,赵洪义副主任。 |
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