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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自:枣庄安监局 时间:2016-11-16 16:04

枣安发〔201648

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枣庄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1月15

 

 

 

枣庄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中的智囊团和参谋助手作用,规范专家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和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的工作由市安委会相关单位委派。市安监局规划科技科负责专家的选聘、解聘、管理、奖励、日常考核及年度考核、论文评优、情况通报、学术交流、联络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一)为我市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领域重要工作进行专题调研,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咨询。

    (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研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项目、科技项目、信息化项目等评审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的遴选、评定与推广;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安全学科发展和安全技术创新。

    (三)参与我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规范标准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教案的编写,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讲与培训和安全生产科普工作,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咨询工作。

    (四)参加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定期参与同类多发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原因分析与对策措施研究工作;根据需要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高危行业安全评估、检测检验、职业病防治控制等提供技术支持。

(五)根据本区域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安全生产信息,组织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

(六)建议市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并大力支持专家组工作的单位给与通报表彰。

(七)完成市安委会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家主要工作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对市安委会负责。

    (二)积极参加市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期完成各项任务。应急抢险时,如无特殊原因,应无条件服从市安委会(安委办)安排。

    (三)积极撰写安全生产调研分析报告和论文,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主动向市安委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服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接受市安监局的管理,遵守专家回避制度,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报告、回避。

(六)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日常考核及年度考评。

第七条 各专业组组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专业年度工作计划和撰写总结报告。

    (二)组织本专业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技术论证、成果推广、论文征集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组织本专业组论文评选、专家年度考核奖励等情况的上报。

    (四)收集专家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安监局规划科技科反馈。

第三章  聘任、解聘

第八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如有变动,可按照专家的聘任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和充实。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满足聘用条件的可以续聘。专家实行日常考核、年度考评、登记制度。

第九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所在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安全生产专家工作。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从事安全生产业务工作5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四)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检查、事故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分析等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安监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对达不到上述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的专家,经市安办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专家。

第十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拟聘任专家采取自荐、有关部门推荐、市安办邀请的方式。

(二)拟聘任专家应填报专家成员登记表(登记表必须有本人的意见、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印章,退休人员除外)。新申请专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历证书;

    2.专业资格证书;

    3.本人身份证;

    4.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及电子版;

5.能反映本人技术工作业绩的材料。

(三)向市安办提交个人学习工作简历和相关学历资格证书,提交一篇近年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业绩报告或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的安全生产论文以及市以上表彰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证章。

(四)市安监局规划科技科初审后提出拟聘任专家人员名单,经市安办审定后,在市安监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完成后,由市安办发文公布,发放市安办专家聘书和专家证。聘任专家列入市安委会专家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办批准可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市安办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市安办委派活动的,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聘用部门和所咨询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所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市安监局规划科技科负责专家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和修订专家管理办法;

(二)负责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承办专家的审核、聘任、发证、解聘和换届工作,并定期公布专家基本信息;

(三)组织召开专家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总结专家工作;组织开展专家论文评优活动;

(四)组织专家参加学术交流、技术培训、考察学习等有关活动,向专家提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和有关资料;

(五)指导各专业组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反映和采纳专家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六)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等,并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

(七)负责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出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八)市安办可根据专家考评情况,对专家进行调整。专家库中未涉及的行业领域,需要专家时,可以及时增补。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注销专家资格。

(九)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时参加有关会议,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三)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时应按照下达的指令,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并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四)受市安办指派执行公务时,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五)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论文和建议;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被服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七)专家组成员可以以市安办专家的名义到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业务。但不受市安办指派时,不得以市安办名义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  市安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专题工作会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安排专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专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专家本人接到任务后,应当报告所在单位,接受紧急任务时,专家应当立即赶赴指定地点,同时报告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专家参与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成立专家小组,并对审查结果承担技术责任。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市安办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每年1231日前,专家应向市安办提交至少一篇安全生产调研报告或论文,并提交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办批准终止专家资格,收回安全生产专家聘书,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区(市)安办也不得聘其为专家,企业不得聘其提供技术服务。

(一)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的;

(二)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安办组织的会议或不提交年度工作调研报告或论文的;

(五)一年内两次无故(因病、外出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不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执行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不按照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从事工作,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不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七)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活动经费由市安办列入专项经费预算,由市安监局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专家会议、调研、检查、出差、表彰奖励、发放专家劳动报酬以及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并为参加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危险性较大工作的专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参加市安办指派的任务期间,可领取适当的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及公务期间的旅差费,由相关单位或任务、项目提出方(受益方)提供。专家的咨询服务费按公务项目、审查内容及其所需投入的劳动量由指派单位依据《枣庄市安监局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服务若干规定》有关标准确定,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专家经费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规划科技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枣庄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枣安发[2013]8号)同时废止。

 

  

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1115日印发

 

枣安发〔2016〕48号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