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安办明电〔2016〕19号和 鲁安办明电〔2016〕20号文件的通知
枣安办发〔2016〕124号
关于转发鲁安办明电〔2016〕19号和
鲁安办明电〔2016〕20号文件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现将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德州市德城区“12.24”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教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16〕19号)和《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办明电〔2016〕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政府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烟花爆竹及交通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枣安发〔2016〕56号)以及正在开展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深刻吸取德州市德城区“12.24”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教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16〕19号)
2.《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办明电〔2016〕20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抄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石爱作常务副
市长,远义彬副秘书长。
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