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在枣开展业务告知工作的通知
枣安监函字〔2017〕8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在枣
开展业务告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安监局,有关安全中介服务机构:
为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规范从业行为,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0号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2号令)、《关于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延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6〕111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在枣开展业务告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指依法设立的为生产经营单位或政府、公民提供有偿服务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等机构;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本次要求提出申请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范围包括在枣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全标准化评审机构、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二、申请要求
(一)2017年在省安监局备案的外省甲级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本省甲、乙级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在枣庄市开展安全中介服务活动,但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向枣庄市安监局进行告知,并将告知申请材料(见附件1)报至枣庄市安监局规划科技科。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2017年方可在枣开展安全中介服务工作。
(二)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时,要提前5个工作日根据服务项目审批和监管权限,书面告知(见附件9)项目所在地各级(直至乡镇、街道)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三)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每季度末向市安监局提交《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业绩汇总表》(附件6)、《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评价(检测)业绩汇总表》(附件7、8),同时抄报各业务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业绩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未开展业务也要按时限要求进行报送汇总表。
三、规范评价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关于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自觉执行《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鲁安监发〔2010〕82号)、《山东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标准(试行)》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主动接受市安监局和评价活动所在地安监部门的监管,要把建立完善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体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过程控制考核标准的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开展各项中介服务活动。要大力改进工作方式,深入评价现场收集资料,采取文字、影像等多种方式记录现场勘察情况,客观真实地反映所评价的事项。要对评价项目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查找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措施建议。要强化评价报告四级审核,把校核、内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核、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落实到位,通过评价全过程的控制,切实提高评价报告的质量和水平。要建立评价项目回访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评价机构要定期走访被评价企业,把评价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与企业生产现状逐项对照核查,发现企业未落实评价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同时,对被评价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认真整改完善。加强内部管理,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评价过程控制,确保评价报告质量。市安监局每年对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我市所做的评价报告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过程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过程监管,确保中介服务市场规范发展。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的两个“五不准”要求, 督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行业自律,严格过程控制,确保服务质量,为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为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挥应有的作用。各区(市)安监局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抽查不少于10份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抽查考核,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情况统计表》(附件5)报市安监局。
联系人:宋均营,联系电话:0632-5107717,
电子邮箱:zzajsjy@126.com
地 址: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22号
附件: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枣开展业务申请材料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枣开展业务申请表
3、在枣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专职安全评价师登记表
4、2016年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枣工作业绩汇总表
5、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情况统计表
6、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业绩汇总表
7、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评价业绩汇总表
8、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检测业绩汇总表
9、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
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24日
枣安监函字〔2017〕8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在枣开展业务告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