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枣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盲评考核工作的通知
枣安监发〔2016〕146号
关于对在枣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
进行盲评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安监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全面掌握在枣庄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中介机构的技术能力、报告质量,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行为,根据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6]35号),针对2016年在枣告知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2014年以来所出具枣庄生产经营的评价报告(含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等)质量进行考核审查,发现评价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对报告的审核及审核信息的反馈,进一步提高在枣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切实提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支撑的作用。我局拟选择第三方机构对在枣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进行盲评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16年在枣告知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见附件1)。
二、考核方式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第三方考核机构实施。第三方考核机构由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推荐未在枣开展过安全评价业务及今后几年不计划在枣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中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2016年告知在枣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各中介机构做好有关材料准备,积极配合本次考核工作。
(二)各区(市)安监局根据通知要求,认真梳理2014年以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在本区(市)内开展业务的情况,于2016年11月18日前将2014年以来安全评价机构业绩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市安监局规划科技科。
(三)其他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人:宋均营
联系电话:0632-5107717
电子邮箱:zzajsjy@126.com
附件:1.2016年度在枣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名单 2.2014年以来安全评价机构业绩情况统计表
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