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安办发〔2017〕21号转发鲁安明电〔2017〕1号关于烟台开发区“310”沉船事故、青州“314”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作者:
来自:枣庄安监局
时间:2017-03-29 09:58
枣安办发〔2017〕21号
转发鲁安明电〔2017〕1号
关于烟台开发区“3•10”沉船事故、青州“3•14”道路
交通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关于烟台开发区“3•10”沉船事故、青州“3•14”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鲁安明电〔20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结合我市实际切实抓好渔业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同时,要按照3月23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要求,深入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油气管道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提高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全力保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张成伟副市长。
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印发
枣安办发〔2017〕21号转发鲁安明电〔2017〕1号关于烟台开发区“310”沉船事故、青州“314”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