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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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应急发〔2020〕50号--关于公布《枣庄市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试行)》的通知.doc
枣应急发〔2020〕50号
关于公布《枣庄市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
实施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应急局,局属有关科室、单位:
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部署要求,在《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鲁应急发〔2020〕11号)基础上,编制了《枣庄市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试行)》,现予以公布。
附件:枣庄市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试行)
枣庄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枣庄市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试行)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 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身份证明 |
信息公开 3700002025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
公安部门或其他证件发证部门 |
公安部门或其他证件发证部门办理 |
|
2 |
身份证明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资金和物质的给付 3700000525001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 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公安部门 |
公安部门办理 |
仅供查验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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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民主评议证明 |
村(居)委会 |
村(居)委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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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审核证明 |
乡、镇(街道办) |
乡、镇(街道办)办理 |
乡、镇(街道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