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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清单

作者: 来自: 时间:2020-07-3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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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应急发〔2020〕50号--关于公布《枣庄市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试行)》的通知.doc

枣应急发〔2020〕50号

 

关于公布枣庄市应急管理证明事项

实施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应急局,局属有关科室、单位:

    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应急管理局按照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部署要求,在《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鲁应急发〔2020〕11号)基础上,编制了《枣庄市应急管理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试行)》,现予以公布。

附件:枣庄市应急管理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试行)

    

枣庄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枣庄市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试行)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

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身份证明

信息公开

3700002025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公安部门或其他证件发证部门

公安部门或其他证件发证部门办理


2

身份证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资金和物质的给付

3700000525001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 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310号)三十三条:“灾后救助对象的确定,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办理

仅供查验

3

 

 

 

 

 

 

村(居)委会民主评议证明

村(居)委会

村(居)委会办理


4

审核证明

乡、镇(街道办)

乡、镇(街道办)办理

乡、镇(街道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