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减灾委员会 关于印发枣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枣庄市减灾委员会
关于印发枣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减灾委员会、枣庄高新区减灾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枣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市减灾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
枣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各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3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乡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地震等部门(单位)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分析、会商、研判、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市)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强化应急值守,认真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加强部门会商,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通知发改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调运准备。
(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派出工作组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区(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两项《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2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市)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后,应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地方各级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金融监管、广电、体育、气象、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应及时将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含本数)死亡和失踪、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本级党委、政府,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市委、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4.1.3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区(市)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以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市)应急管理局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省应急管理厅。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灾害发生地所属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 对于干旱灾害,灾害发生地所属区(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1.7 市、区(市)政府要健全灾情会商制度,两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市)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后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40万人以上。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召开部门联合会商,进行分析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市减灾委报告,市减灾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组织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委、市政府或市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区(市)政府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委、市政府或市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市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必要时可请省应急管理厅派出专家支援。市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视情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上级和市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向受灾地区及时调拨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委督促市级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区(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区(市)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枣庄监管分局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
(8)抢修基础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加固、重建、维修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市城乡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市能源局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和绿化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灾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市防震减灾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救助工作。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网信办、市新闻传媒中心及相关部门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有关部署,在省应急管理厅指导下,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区(市)政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后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5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召开部门联合会商,进行分析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组织召开会商会,由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区(市)政府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必要时可请省应急管理厅派出专家支援。市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上级和市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向受灾地区及时调拨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区(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区(市)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市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枣庄监管分局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和绿化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灾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市防震减灾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救助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网信办、市新闻传媒中心及相关部门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市)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市减灾委。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后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6%以上1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召开部门联合会商,进行分析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受灾区(市)政府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减灾委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上级和市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向受灾地区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区(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区(市)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市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枣庄监管分局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救助工作。受灾区(市)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市)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后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6%以下或7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召开部门联合会商,进行分析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受灾区(市)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视情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上级和市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视情向受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视情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区(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区(市)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区(市)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启动响应条件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地火灾应急响应的,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区(市)启动三级以上区(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向相关区(市)通报,所涉及区(市)要立即启动区(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市)应急管理局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6.2.1 受灾区(市)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6.2.2 受灾区(市)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下旬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开展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市应急管理局采取抽样调查或现场核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
6.2.3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市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统筹考虑灾情、冬春救助资金安排等因素测算,商市财政局联合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区(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强化冬春救助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将冬春救助资金尽快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6.2.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6.2.5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同级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发改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尊重群众意愿,总结经验教训,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开展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2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视情组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加的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开展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商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向上级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区(市)政府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市)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区(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派出督查组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应急管理厅。
6.3.4 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和绿化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区(市)政府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5 由国务院或省、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和物资保障
7.1.1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市、区(市)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7.1.2 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3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4 优化提升现有市、区(市)救灾物资仓储资源,坚持“就近就便、便于保障、关口前移”的原则,构建科学高效的应急物资前置储备布局,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镇(街)、村(社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站(点)。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站(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1.5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紧急调拨和运输、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协同储备等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品种和规模。按照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协议储备和家庭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1.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市、区(市)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2 通信和科技保障
7.2.1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建设。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
7.2.2 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储备、装备设置、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7.2.3 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城乡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实现监测预警全领域覆盖。
7.2.4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本区域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充分发挥灾害相关领域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探索建立合作机制。
7.2.5 建立健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确保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7.2.6 教育部门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3 人力和设施保障
7.3.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情管理人员队伍、专家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作用。
7.3.2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四级灾害信息员管理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3.3 市、区(市)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应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3.4 市、区(市)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充分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的综合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按要求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
7.3.5 灾害发生后,市、区(市)政府应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各类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7.4.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4.2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4.3 组织开展常态化防灾减灾教育活动,根据地区和行业特点,不断丰富防灾减灾教育内容、创新宣传活动形式,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抓住关键时间节点,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普及防灾减灾救灾专业知识技能。大力提升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7.4.4 组织开展对区(市)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地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8.3.2 各级党委、政府或减灾委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市应急管理局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4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枣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枣减发〔2022〕4号)同时废止。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