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 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枣庄市梳理有限空间作业典型案例四起。其中“一案双罚”处罚主要负责人两起,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类两起,共处罚金4.95万元。
案由:有限空间辨识类(“一案双罚”处罚主要负责人)
案例一:2024年3月18日,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对锻造车间井式退火炉(废弃停用)进行有限空间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该企业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17号第1档,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文某某给予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3月19日,枣庄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山东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企业未对有限空间(硫酸罐、烘干桶)进行辨识,未提出防范措施、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17号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殷某某给予罚款肆仟元(¥4000)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安全管理员孙某某给予罚款叁仟元(¥3000)的行政处罚。
案由: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类
案例三:2024年1月9日,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枣庄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出磨提升机地坑有限空间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污损严重,无法辨识内容。
该企业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20号第1档,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罚款柒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4年3月20日,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西侧污水集水池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
该企业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20号第1档,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单位该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