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枣庄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的背景
信用监管是新时期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监管机制,是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已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省应急厅也相应出台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24〕10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应急管理部门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市应急局起草了《枣庄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列入条件、列入和移出、惩戒和修复、救济和监督、附则等6章共3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列入条件。明确了信用主体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9种列入条件,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9种行为情形。
第三章列入和移出。规范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中列入和移出程序的时限要求、合法性审核、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四章惩戒和修复。规范了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救济和监督。明确了信用主体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时明确了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的监督要求。
第六章附则。主要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办法》提出进一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