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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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枣庄安监局
时间:2012-06-13 18:56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9]35号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和根本要求。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理干部。近年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干部队伍的总体状况是好的。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干部对自身要求不严,思想作风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能力素质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致使一些干部身上的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有些小事酿成大事。这不仅不利于干部自身成长,而且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干部,切实加强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
1.突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教育。加强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必须进一步严格教育干部。要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间计于民,多办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教育干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用党的科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教育干部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把功夫下到抓落实上,兢兢业业地完成好组织交付的工作任务。教育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求真务实、埋头苦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教育干部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等各项规定。
2.加强经常性的培训和教育。严格要求、严格教育干部,要在抓好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培训教育的同时,还要坚持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不断完善教育方式方法。要加强示范教育,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弘扬正气,通过言传身教引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要突出个性化教育,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紧密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教育,真正做到入情入理、入心入脑。要注意随时掌握干部的有关情况,当干部遇到困难、受到挫折时,及时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要敢于并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形成讲党性、不讲私情,讲原则、不讲面子,团结一心干事业的良好风气。
3.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教育。对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勘政、选人用人、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引起干部本人注意的,要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通过谈话等方式对其进行提醒;需要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用书面形式进行函询。对在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对群众有反映并经组织初步了解核实,认为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岗位职责、选拔任用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某些苗头性问题的,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通过谈话或者书面形式对其进行诫勉。
二、进一步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干部,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
4.加强和改进干部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导向、评价和监督作用。干部考核是干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从严管理干部的必要手段。要探索完善干部考核的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考核质量,整合考核资源,增强考核的真实性、准确性。加强平时考核,及时了解干部的日常工作表现情况,深入考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情况,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加强专项考核;注重在应对重大事件、完成重大任务以及涉及个人利益时考察和识别干部;加强年度考核,围绕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全面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推动干部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改进换届和任职考察,对拟任职人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运用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价。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要及时客观地向主管领导和干部本人反馈。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勇于负责、敢抓善管,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给予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急功近利,搞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要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群众意见较大、不胜任现职岗位的,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处理。
5.认真执行各项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干部有关情况。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对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中的有关事项,群众举报、申诉、控告的重要情况,突发性重大事件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重要问题,下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的住房、投资、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出国(境)定居及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等有关事项。落实个人述职述廉制度。结合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定期对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作出说明。对不严格执行上述报告制度、应报告而未报告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党委(党组)应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
6.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一般每年要与下一级党政正职谈一次话,分管领导要经常与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及其他班子成员谈话,班子成员之间也要经常谈心。组织(人事)部门要经常与所联系的领导干部谈话。谈心谈话要注重剖析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参加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上级党委(党组)成员要有计划地参加下一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级党委(党组)有关部门应派员列席并指导下一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时全面地了解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相关情况。做好任前核查工作。干部任职前,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就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反映有影响任用的问题或对反映的问题未查清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审批,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畅通干部信息渠道。建立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馈及时、信息共享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干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建立干部重要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有关情况。
7.健全监督机制,多层次多渠道管理约束干部。强化党内监督。加强上级监督,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对干部的监督职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好“班长”职责,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班子成员之间也要互相监督。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基层党组织的监督。鼓励、保护党代表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要把从严管理干部作为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反映干部的问题按照规定向被巡视党组织进行反馈,与有关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的措施,问题严重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作用,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适当方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加强对予部人事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群众监督。根据地方和部门的不同情况,积极开展民意调查,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健全“12380”电话举报、信访举报和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对群众举报的干部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核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加强舆论监督。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通过适当方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队伍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对媒体提出的批评、建议,要高度重视,对反映的有关问题要进行认真核实并切实加以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工作,认真执行问责制度
8.对基本素质较好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对具备一定领导能力、但不具备担任正职领导素质的,改任副职;对不具备担任领导职务素质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对担任现职经验、能力不够,但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安排离职培训或调整到适合其锻炼成长的岗位;对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合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改任专业技术部门领导职务或从事其熟悉的专业技术工作。
9.对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不胜任和不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缺乏进取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在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在听取其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对其进行组织调整;对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在听取其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对其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10.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干部严肃问责。领导干部必须忠于职守、秉公用权、严格问责。对因工作失职,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干部进行组织调整,要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对调整的干部,应妥善予以安置,及时合理安排岗位。对在新岗位表现较好、成绩突出的干部,要予以表扬和鼓励,符合重新任用条件的,可根据个人表现和民意情况,按规定重新任用。
四、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
11.各级党委(党组)要肩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政治责任。党委(党组)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自觉担负起从严管理干部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抓干部管理是本职,不抓干部管理是失职,抓不好干部管理是不称职的观念,切实把从严管理干部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贯穿到干部管理工作全过程。不仅要管好干部的选拔任用,而且要管好干部的思想作风。要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认真查找在干部管理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12.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履行好管理干部的重要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管理干部的职责。在认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同时,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和从严教育、管理、监督上。坚持讲党性,不怕得罪人,勇于批评和制止干部队伍中的不良倾向,营造敢于坚持党性原则的良好氛围。深入研究干部成长规律,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制定科学有效的干部管理措施和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充分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积极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信访等部门,形成从严管理干部的合力。
13.各级领导干部要对干部严格管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好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搞通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不讲条件,对违反党的原则的人和事不留情面,对工作不力和作风不正的干部不姑息迁就,对出了问题的干部不包庇袒护。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要责无旁贷地担负起从严管理干部的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同志也要从严管理好分管部门的干部。同时,要严于律己,加强自我管理,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严格要求和管理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
14.建立干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根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干部推荐、考察、决策、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逐级建立从严管理干部责任制。干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疏于管理监督,班子成员或者分管的人员连续或多次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的责任。
一、进一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干部,切实加强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
1.突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教育。加强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必须进一步严格教育干部。要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间计于民,多办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教育干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用党的科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教育干部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把功夫下到抓落实上,兢兢业业地完成好组织交付的工作任务。教育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求真务实、埋头苦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教育干部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等各项规定。
2.加强经常性的培训和教育。严格要求、严格教育干部,要在抓好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培训教育的同时,还要坚持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不断完善教育方式方法。要加强示范教育,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弘扬正气,通过言传身教引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要突出个性化教育,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紧密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教育,真正做到入情入理、入心入脑。要注意随时掌握干部的有关情况,当干部遇到困难、受到挫折时,及时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要敢于并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形成讲党性、不讲私情,讲原则、不讲面子,团结一心干事业的良好风气。
3.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教育。对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勘政、选人用人、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引起干部本人注意的,要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通过谈话等方式对其进行提醒;需要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用书面形式进行函询。对在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对群众有反映并经组织初步了解核实,认为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岗位职责、选拔任用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某些苗头性问题的,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通过谈话或者书面形式对其进行诫勉。
二、进一步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干部,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
4.加强和改进干部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导向、评价和监督作用。干部考核是干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从严管理干部的必要手段。要探索完善干部考核的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考核质量,整合考核资源,增强考核的真实性、准确性。加强平时考核,及时了解干部的日常工作表现情况,深入考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情况,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加强专项考核;注重在应对重大事件、完成重大任务以及涉及个人利益时考察和识别干部;加强年度考核,围绕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全面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推动干部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改进换届和任职考察,对拟任职人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运用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价。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要及时客观地向主管领导和干部本人反馈。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勇于负责、敢抓善管,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给予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急功近利,搞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要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群众意见较大、不胜任现职岗位的,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处理。
5.认真执行各项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干部有关情况。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对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中的有关事项,群众举报、申诉、控告的重要情况,突发性重大事件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重要问题,下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的住房、投资、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出国(境)定居及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等有关事项。落实个人述职述廉制度。结合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定期对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作出说明。对不严格执行上述报告制度、应报告而未报告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党委(党组)应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
6.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一般每年要与下一级党政正职谈一次话,分管领导要经常与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及其他班子成员谈话,班子成员之间也要经常谈心。组织(人事)部门要经常与所联系的领导干部谈话。谈心谈话要注重剖析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参加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上级党委(党组)成员要有计划地参加下一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级党委(党组)有关部门应派员列席并指导下一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时全面地了解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相关情况。做好任前核查工作。干部任职前,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就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反映有影响任用的问题或对反映的问题未查清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审批,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畅通干部信息渠道。建立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馈及时、信息共享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干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建立干部重要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有关情况。
7.健全监督机制,多层次多渠道管理约束干部。强化党内监督。加强上级监督,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对干部的监督职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好“班长”职责,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班子成员之间也要互相监督。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基层党组织的监督。鼓励、保护党代表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要把从严管理干部作为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反映干部的问题按照规定向被巡视党组织进行反馈,与有关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的措施,问题严重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作用,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适当方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加强对予部人事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群众监督。根据地方和部门的不同情况,积极开展民意调查,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健全“12380”电话举报、信访举报和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对群众举报的干部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核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加强舆论监督。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通过适当方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队伍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对媒体提出的批评、建议,要高度重视,对反映的有关问题要进行认真核实并切实加以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工作,认真执行问责制度
8.对基本素质较好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对具备一定领导能力、但不具备担任正职领导素质的,改任副职;对不具备担任领导职务素质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对担任现职经验、能力不够,但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安排离职培训或调整到适合其锻炼成长的岗位;对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合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改任专业技术部门领导职务或从事其熟悉的专业技术工作。
9.对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不胜任和不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缺乏进取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在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在听取其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对其进行组织调整;对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在听取其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对其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10.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干部严肃问责。领导干部必须忠于职守、秉公用权、严格问责。对因工作失职,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干部进行组织调整,要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对调整的干部,应妥善予以安置,及时合理安排岗位。对在新岗位表现较好、成绩突出的干部,要予以表扬和鼓励,符合重新任用条件的,可根据个人表现和民意情况,按规定重新任用。
四、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
11.各级党委(党组)要肩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政治责任。党委(党组)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自觉担负起从严管理干部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抓干部管理是本职,不抓干部管理是失职,抓不好干部管理是不称职的观念,切实把从严管理干部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贯穿到干部管理工作全过程。不仅要管好干部的选拔任用,而且要管好干部的思想作风。要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认真查找在干部管理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12.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履行好管理干部的重要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管理干部的职责。在认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同时,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和从严教育、管理、监督上。坚持讲党性,不怕得罪人,勇于批评和制止干部队伍中的不良倾向,营造敢于坚持党性原则的良好氛围。深入研究干部成长规律,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制定科学有效的干部管理措施和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充分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积极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信访等部门,形成从严管理干部的合力。
13.各级领导干部要对干部严格管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好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搞通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不讲条件,对违反党的原则的人和事不留情面,对工作不力和作风不正的干部不姑息迁就,对出了问题的干部不包庇袒护。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要责无旁贷地担负起从严管理干部的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同志也要从严管理好分管部门的干部。同时,要严于律己,加强自我管理,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严格要求和管理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
14.建立干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根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干部推荐、考察、决策、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逐级建立从严管理干部责任制。干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疏于管理监督,班子成员或者分管的人员连续或多次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