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作者:
来自:枣庄安监局
时间:2016-01-29 11:19
两高发布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为进一步打击危害生产安全领域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法、最高检于2015年12月14日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市安监局及时转发了该《解释》,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深刻领会《解释》的精神和内涵,层层宣贯到位,确保宣贯工作与整体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解释》共17条,针对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二是明确了入罪门槛。原则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三是明确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四是明确了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五是明确了从重处罚情形。六是明确了就严惩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以及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的适用范围。
该《解释》的出台,将进一步为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制裁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