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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制定出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自:枣庄安监局 时间:2016-11-15 14:14

枣庄市制定出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根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近日,枣庄市政府安委会制定出台《枣庄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枣安发〔201642号)

该办法规定,对发生1起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等10大类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情形将纳入“黑名单”管理。并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至3年。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每月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市、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须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而且,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政府及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采矿权取得、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