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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作者: 来自:枣庄安监局 时间:2019-06-04 13:42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5月13日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鲁应急发〔2019〕4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证据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责任追究、附则,共七章、五十五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遵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原则,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必须依法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

《办法》明确了19种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类型和一个兜底性条款,分别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涉嫌非法经营罪;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涉嫌妨碍公务罪;涉嫌失火罪;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和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等规定,《办法》明确了上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二、强化各部门全过程协调配合

《办法》对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和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分别作出了规定。关于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程序及所需附送的材料,明确了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期限及相关要求。对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有关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复议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应当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判决书送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并要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关于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明确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事故调查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通报事故调查情况。总体上,形成了案件移送、立案、立案监督、逮捕、起诉、审判的程序“闭环”。

三、进一步规范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有关内容。事故调查报告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认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明确表述其所负有的直接责任。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认为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当明确表述其所负有的主要责任。

四、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办法》规定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公诉、裁判结果等方面的信息。

五、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情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不接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