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应急发〔2019〕87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应急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分局监管组、公安分局(滕州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乡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气象局,枣庄高新区安监局、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和省应急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58号)要求,推动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特制定《枣庄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枣庄市应急管理局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地方金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局 枣庄监管分局
枣庄市公安局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枣庄市城乡水务局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枣庄市气象局
2019年8月12日
枣庄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和省应急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5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救助体系,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救灾救助模式,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全新救灾救助机制,加快构建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由省、市、区(市)三级财政分担,以市为投保主体,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机制运行。
二是全民普惠、全市覆盖。惠及全市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人员,实现全民救助,共享普惠。
三是实行“五统一三补充”运行机制。统一基本保障范围、统一基本保障额度、统一基本保障条款、统一承保机构准入标准、统一定期调整基准费率。在省确定的“五统一”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保费缴纳标准、补充保障范围、补充保障额度。
二、组织机构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市级建立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市银保监局负责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损失核定等工作。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省级成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运营管理中心
按照公开、公正、专业、透明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顾问服务机构,在省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下,组织实施承保机构入围资格的招标。并与中标的承保机构共同组成省级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运营管理中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信息系统,负责全省风险评估、承保理赔、防灾防损、数据统计分析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确定承保机构
根据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我市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全省准入的12家承保机构中,择优选择主承保机构和共保机构,主承保机构和共保机构不少于5家。
三、保险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
枣庄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二)基本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草原火灾、地质塌陷等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液化气、天然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伤亡。
5.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6.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政府本身无责,但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政府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障范围在基本保障范围基础上扩展以下保障范围:
1.特定意外事件救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冬季取暖导致的CO中毒;务农作业时因地下储物空间内二氧化碳浓度过高或过低导致的中毒;务农作业时发生的农药中毒或儿童误食农药导致的农药中毒;意外坠落水井、旱井导致的人身伤亡;因发生窨井盖缺失、沉降导致意外人身伤亡;意外进入积水的桥梁、涵洞、隧道导致的人身伤亡;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且无法找到责任人;城乡主次干道两侧行道树(不含物业管理社区内的行道树)导致的意外人身伤亡;无主广告牌导致的意外人身伤亡;因发生食品或药品突发中毒事故导致意外人身伤亡且无法找到责任人;合同约定内的传染病导致意外人身伤亡且无法找到责任人。
2.见义勇为人员伤亡救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见义勇为人员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导致自身人身伤亡。
3.志愿者伤亡救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在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志愿者人身死亡。
4.群体拥挤踩踏事件伤亡人员救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发生群体拥挤踩踏事件导致人身伤亡,如无法找到责任人,保险人承担一次性伤亡救助金。
5.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救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精神障碍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且无法找到责任人,保险人承担一次性伤亡救助金。
6.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如无法找到责任人,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承担一次性伤亡救助金。
(三)基本保费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
基本保费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3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
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以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3年出现我市经办机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的(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将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四)基本保障额度
1.以市统算,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
2.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
3.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5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
6.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
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障额度在基本保障额度基础上增加以下保障额度:
1.特定意外事件救助:人员伤亡救助保险每次事件限额15万元/人,其中特定群体(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等城乡困难群众)限额不超过20万元。
2.见义勇为人员伤亡救助:人员伤亡救助每次事故限额25万元/人。
3.志愿者伤亡救助:人员伤亡救助每次事故限额25万元/人。
4.群体拥挤踩踏事件伤亡人员救助:人员伤亡救助每次事故限额15万元/人。
5.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救助:人员伤亡救助每次事故限额15万元/人。
6.重大恶性案件伤亡救助:人员伤亡救助每次事故限额15万元/人。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保险合同
我市在全省统一的保险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将根据保费标准的提高情况,相应增加保障范围和额度,以补充合同的方式予以体现。
保险期限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期限为12个月。
保费缴纳
市应急局作为投保主体统一缴纳保费,并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及补充合同,具体负责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根据全市统一的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及保险机构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并于2019年8月20前将工作方案由区(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推广,引导全社会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形成广泛认知,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该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理赔流程等内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精心组织,加快推进
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本级联席会议框架下,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配合、综合研判,做好防灾减灾、风险评估、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切实加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推进力度,做好资金保障,确保8月中旬前全市统一的保险合同签订完毕。我市保单起始时间追溯到2019年7月1日。
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完善政府和承保机构防灾减灾救灾协作机制,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优化理赔服务。承保机构应制定自然灾害、特定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理赔响应方案,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在灾害、特定意外事件发生后,承保机构应及时进行查勘、理算、赔付,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与灾后重建。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财政资金保障
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费由省、市、区(市)或枣庄高新区三级财政分担,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本级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财力情况,按照分档分担办法予以补助。
建立防灾减灾机制
各有关承保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并按照保费总额的10%提取防灾减灾费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展灾害研究、宣传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有关项目。防灾减灾费用据实列支,节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承保机构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和防灾减灾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信息分析、共享系统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运营管理中心负责开发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信息平台和微信公众服务号,并进行日常运营维护,为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理赔工作和相关数据提供平台支撑,为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建立灾害风险数据库、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产品动态优化、动态费率调整等提供数据支持。
建立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承保机构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和赔偿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出现重大理赔问题、防灾减灾工作不到位、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承保资格。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运营管理中心要对重特大灾害及特定意外事件的理赔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全程监督;要建立投诉和信访渠道(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运营管理中心建立投诉举报电话,负责24小时接听投诉),受理关于本项目的投诉,定期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投诉和信访情况。
六、补贴资金管理
(一)资金申请和预算编制
每年6月1日前,各区(市)应急局、枣庄高新区安监局要会同公安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近三年户籍人数和户数平均变动率预估本年度年末户籍人数和户数,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附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报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并及时上报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报送的,视同该年度该区(市)或枣庄高新区不申请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保费标准、户籍人数和户数测算情况、申请上级补助情况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资金拨付
市应急局会同市公安局统计上一年度截至12月31日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实际公安户籍人数和户数,据此计算本年度市级和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应当承担的保费金额。
待省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市财政局将省、市级补助资金一并拨付至承保机构。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按照市里下达的应承担保费金额及时拨付至承保机构,不得拖欠。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对不能及时落实配套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下一年度省、市级财政补助。
资金绩效管理
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设定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指导下级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对下级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连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报送省应急厅和省财政厅。
预算执行中,应急和财政部门应对补助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建立财政奖补机制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制定承保机构年度考核办法,组织开展承保机构考核,并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查勘理赔迅速、群众满意度高以及购买再保险建立风险分散机制的承保机构,在年度财政预算额度内给予适当奖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枣庄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工作组 2019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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