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案
xx市xx有限公司
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7日,在xx市第二次全市安全生产异地执法检查中,对xx市xx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贮氨器、中间冷却器未安装超高液位报警器。10月9日,xx市应急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相关设备照片,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刘xx、员工张xx等2人进行了询问,采集了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刘xx、张xx身份证复印件、刘xx培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该单位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拟对该单位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伍仟元的行政处罚,拟合并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二、处理结果
2019年10月10日,xx市应急局予以立案;2019年10月14日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书,10月15日送达该单位;2019年10月18日制作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0月18日送达该单位;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2019年10月25日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29日送达该单位;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未依法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6个月内也未依法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2019年11月14日制作并向该单位送达了缴纳罚款催告书;经催告,该单位截至2019年12月17日仍未履行给予其的行政处罚决定, 12月17日,制作并向该单位送达了加处罚款决定书;2020年5月19日,制作并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2020年6月18日,xx市应急局向xx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6月23日,xx人民法院向xx市应急局送达了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xx市应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加处罚款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有关规定,该案已办结完毕,2020年6月26日结案。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xx市xx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属于冷库,其贮氨器、中间冷却器未安装超高液位报警器,违反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6条有关规定,且超高液位报警器属于安全设备,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该单位多年来虽然有多次隐患排查治理行为,但是一直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该单位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本次检查后,该单位置若罔闻,时至xx市应急局调查取证时,一直未进行整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二)法律适用:对该单位贮氨器、中间冷却器未安装超高液位报警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罚款人民币伍千元;对该单位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合并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三)执法易错点:一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本案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严格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执行,所有行政执法文书均在制作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否则该文书无效,所以必须紧扣送达时效。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本案文书送达中,发生了当事人拒收拒签文书的现象,本案当场邀请了有关基层组织代表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证明并说明拒收拒签的理由,否则本次送达无效。以上两点在xx人民法院审查强制执行申请书时是严格审查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