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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枣庄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12-26 18:30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信用监管是新时期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监管机制,是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应急部制定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1号)已于2023101日起施行,省应急厅制定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2410号)已于20248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能够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通过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起草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24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制定。《实施办法》不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列入条件、列入和移出、惩戒和修复、救济和监督、附则等6章共33条。一是对列入和移出程序、信用修复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管理过程中的时限、程序等具体要求、合法性审核等有关事项。二是对保障被列入对象合法权益的内容,依法依规细化工作规定,做到职责清晰、可操作性强,形成工作闭环。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列入条件”。明确了信用主体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9种列入条件,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9种行为情形。

第三章“列入和移出”。规范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中列入和移出程序的时限要求、合法性审核、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四章“惩戒和修复”。规范了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救济和监督”。明确了信用主体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时明确了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的监督要求。

第六章“附则”。主要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实施办法》提出进一步要求。

、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实施办法》自20241225日印发,20251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