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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作者: 来自: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5-12-25 21:50

2025年12月25日,省应急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气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等17部门,出台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5〕12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省政府令第359号),2021年3月山东省应急厅等9部门印发实施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即将失效,亟需修订完善。据此,山东省应急厅牵头,会同16个省有关部门、单位修订出台了新的《办法》,并联合发文实施。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省政府令第35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与原规定相比,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调整了举报奖励工作原则

《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行业负责、属地管理、分级奖励”和“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举报奖励资金应列入部门预算,分期、分批组织发放。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由举报事项核查机关按照相关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核查机关按照相关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的,由举报事项核查机关按照相关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拓展了举报奖励范围

《办法》新增加了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气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等8家部门单位,联合发文部门单位数量增至17家。在《山东省安全生产奖励标准》奖励标准更新的基础上,新纳入公安、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粮食和物资储备、气象等部门单位涉及的奖励情形与标准,有奖举报覆盖范围由23个行业领域扩大至33个,奖励情形由301项扩大至367项。

(三)完善了有奖举报和企业内部报告的衔接机制

《办法》理顺了企业内部报告与向部门举报的衔接关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发现的岗位职责内事故隐患,应当首先向本单位内部报告,本单位未及时处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从业人员在岗位职责外发现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可以向本单位内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并获取奖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浮20%,奖励最高不超过奖励标准中对应情形的上限。

(四)理顺了举报奖励办理和监督管理机制

《办法》坚持“三管三必须”的原则,明确有关部门受理职责权限内举报事项、履行核查职责,及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举报事项核查属实后的奖励发放,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严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强化了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和数据的统计分析应用

《办法》规定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奖励、一档案”原则,完善举报奖励信息台账和证据材料,妥善保管并及时整理归档。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相关信息数据的统计,定期向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月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奖励有关数据统计情况。要针对举报数据,综合分析研判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靶向提出强化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