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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情况督查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85号)

作者: 来自:枣庄安监局 时间:2015-07-07 13:15

关于开展《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情况督查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585

 

各市安监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为全面了解《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研究制定好《“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的部署要求,请各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省有关部门于20157月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用人单位。
    二、督查内容
    (一)政府层面。
    1.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规划指标列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情况。
    2.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3.多部门职业病防治协调机制(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4.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资金投入情况。
    5.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及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情况。
    6.《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7.粉尘、毒物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8.依法履行职责开展监督执法情况。
    9.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建设情况。
    10.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11.保障救助工作落实情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相关部门医疗和生活救助落实情况;地方政府保障救助措施落实情况。
    (二)用人单位层面。
    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用人单位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职业病诊断鉴定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情况。主要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使用劳务外包及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情况;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
    (一)各地区自查阶段。2015710日前,各市要对本地区落实《规划》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和汇总表(见附件)。自查工作由各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省有关部门联合督查阶段。20157月,省安监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具体时间由督查组牵头部门另行通知。
    四、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认真听取所到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对照《规划》要求,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突出重点,随机抽查。对用人单位的抽查要突出粉尘、毒物、放射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随机确定所抽查的用人单位,要深入作业现场,全面了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
    (三)汇总分析,提交报告。各地区自查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汇总表,形成自查报告,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于2015712日前由各市安监局汇总后报送省安监局。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如实汇总有关情况,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并配合省有关部门督查组的督查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