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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应急函字〔2019〕46号关于印发《全市应急管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11-26 10:53

枣应急函字〔2019〕46

 

关于印发《全市应急管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的通知

 

各区(市)应急局、枣庄高新区安监局,局属各工作组、单位:

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以及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全省应急管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应急管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5

 

 


全市应急管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1

应急管理情况检查

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金属冶炼企业

检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6月通过,20148月修正)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2019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相关参加演练人员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

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重点

检查

事项

市应急局责任工作组:应急指挥中心工作组;

 

责任人:张文海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2

对地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省范围内的地下非煤矿山

1.矿山企业相关证照情况(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 4.现场安全情况(领导带班、安全出口、主通风机运行监控、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探放水制度落实水害隐患治理、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井下排水、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图纸真实性);5.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6.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6月通过,20148月修正)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100%,每年1

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重点

检查

事项

市应急局责任工作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组;

 

责任人:万海峰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3

对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査

全省范围内的露天非煤矿山

1.矿山企业相关证照情况(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人,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4.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劳动保护、开采顺序、设备及工艺、采场管理、爆破铲装、运输、破碎作业等);5.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6月通过,20148月修正)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5月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100%,每年1

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重点

检查

事项

市应急局责任工作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组;

 

责任人:万海峰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4

对尾矿库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省范围内的尾矿库

1.企业相关证照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 验收等); 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 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 4.现场安全情况(按照设计放矿、筑坝情况,排洪、排渗设施情况、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水位控制,库区周边安全,尾矿回采及外来排弃物入库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6月通过,20148月修正)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100%,每年1

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重点

检查

事项

市应急局责任工作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组;

 

责任人:万海峰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5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省范围内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1.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发包或出租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依法依规取得相关安全许可证情况);2.工艺管理情况;3.设备设施管理情况;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改)全文。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5%,每年1次

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重点

检查

事项

市应急局责任工作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组;

 

责任人:王斌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6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省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亊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4.生产品种、数量、主要流向情况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2月修改)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33%,每年1

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一般

检查

事项

市应急局责任工作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组;

 

责任人:王斌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7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省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常年零售点

1.批发许可条件保持情况;2.零售许可条件保持情况;3.经营活动情况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经营(批发)企业:100%;零售点:1‰;每年1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重点

检查

事项(春节期间)

春节期间作为重点检查事项,其他时段作为一般检查事项

 

 

市应急局责任工作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组;

 

责任人:王斌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8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省范围内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企业

1.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2.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3.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情况;4.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人,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 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5.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50%,每年1次

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一般

检查

事项

市应急局责任工作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组;

 

责任人:万海峰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层级

事项类别

备注

9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情况的检查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保持情况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审核材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33%,每年1次

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一般

检查

事项

市应急局责任工作组:科技信息化工作组;

 

责任人:孟阳

 

 链接:

枣应急函字〔2019〕46号关于印发《全市应急管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