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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宣贯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自:枣庄安监局 时间:2016-01-27 15:34

枣安办函字〔20162

 

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宣贯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宣贯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函字〔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请各区(市)于2016127日前将宣传贯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郭晶;联系电话:8685738;邮箱:zzajjgj@163.com

 

附件:1、《关于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宣贯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函字〔20161号)

         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9



 枣安办函字〔2016〕2号__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宣贯工作的通知

鲁安办函字〔2016〕1 号关于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宣贯工作的通知

附件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